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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日期: 2016-03-24 字号: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海多规办〔2016〕 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强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协调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落地,优化我区审批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

按有关规定需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核准)及报建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事项

本阶段包括审批事项5项,出具书面预审意见事项1项。

1.审批事项: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重特大项目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2.出具书面预审意见事项:环境影响评价(除重特大项目外)。

 

四、审批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区发改局为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过程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区发改局:负责在第8个工作日批复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要求和设计深度的,可带投资概算一并审批);负责在第5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非工业);负责在第8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划拨用地)。

2.区经贸局:负责在第1个工作日出具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在第3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及外资);负责在第7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及外资)。

  3.规划分局:负责在第3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第10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核定规划设计条件)。

4.国土分局:负责在第6个工作日核发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分局:负责在第6个工作日批复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在出具其他项目(除重特大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书面意见;负责在第3个工作日出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环评预审意见。

(三)项目责任及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组织编制、办理、提交本阶段所需各项申报材料,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审批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项目业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

五、审批模式

本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运作。

1.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区政务中心统一登记窗口报件,由区政务中心通过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各部门审批平台。

2.各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出具许可(审批)文件、书面预审意见。

3.各部门许可(审批)文件、书面预审意见须加盖各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即时上传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

4.各部门许可(审批)文件由区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发件。

  六、协调服务机制

1.设置咨询服务窗口。本阶段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驻区政务中心管委会窗口为总咨询服务窗口,其他审批责任部门驻区政务中心管委会窗口为分咨询服务窗口,按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办理的审批协调、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2.建立审批责任部门首按快速处理机制。审批中遇到问题时,项目业主应首先向该事项审批责任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整体情况、需协调问题、解决建议等。审批责任部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3.建立跨部门上级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区政务中心平台作用,审批责任部门协调后无法解决的,审批责任部门应及时报送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由牵头部门提交区政务中心管委会协调。各审批部门及参与协调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协同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

  七、其他

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2.本细则由海沧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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